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2018年10月23日乐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三章 规范化建设和风险防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乐山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依法经批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的取水水体。
第三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系统防治、确保安全的原则,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
第四条 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并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作为河(湖)长制重点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到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单位。涉及跨市(州)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与省级、相邻市(州)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推动建立跨境饮用水水源保护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平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使用、保护等各方利益,建立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自觉保护和参与治理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适宜划定保护区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或者地下水体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选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避开污染或者可能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和工程设施。
第九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实行最严格的特殊保护。
对乐山市大渡河安谷电站库区和青衣江陶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及其他服务人口众多或者水源来源单一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专项保护办法。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因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水源功能丧失或者有更优质的水源替代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依法划定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上一篇: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下一篇:监察法海报